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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居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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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5-11-13  来源: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政字〔2015147

 

 

镶黄旗人民政府

关于第一居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对指定区块进行征收改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区块

征收区块位于物资局大院,改造区域四至:东至恩克路、南至巴音小区E区、清泉小区锅炉房、西至呼格吉勒路、北至新宝拉格街。占地面积3.1万平方米、涉及征收100户、建筑面积1.1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依据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房屋征收。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装饰、装修;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租赁;

(五)房屋买卖。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镶黄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有关征收改造具体事宜请与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

   七、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可按照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镶政发2014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及楼层优先选择权。

 

 

                  镶黄旗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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